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能力偿还的,经
债权人同意或人
民法院判决,可以由
债务人分期偿还。欠债人没有能力偿偿还务也无可执行的财产,法院通常会中止执行。另外,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能够延时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议确有借口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
当事人的公民丧命,需要等待
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受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
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