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
离婚诉讼中的
虚假债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1)虚假债务形成的原因分析
按照一般情况,与第三人形成
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资金支出事实的存在以及当时遇到的自备资金匮乏,难以满足正常资金支出的需要。通过这两个方面的查证,不仅可以查明债务是否虚假。
(2)强化与作为
债权人的
证人证言的质证
首先要查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的关系如何,双方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一方存在明显的亲友关系或者重大经济利益关系时,其
证言或者出示的
书证的证明力较弱。其次,严格贯彻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
证人的债权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官要完整地告诉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不如实作证的法律后果。
(3)通过对债权债务本身的分析来认定债权债务是否虚假
债权债务本身的分析主要包括:债权债务的数额、债权债务的表现形式、债权债务的利息约定、债权债务的
担保方式等。虚假债务是
当事人为了不正当目的而经过预谋的虚构债务,在其表现形式上一定有不合理之处。就债权债务的数额而言,虚假债务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与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不相称,即财产寡而债务大,或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在资产总额中所占比例过大。
2、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
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