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人民检察院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
抗诉,是对人民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的一种
诉讼活动。
二、第
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采信自行收集的
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不采纳
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
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
诉讼程序,或者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 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
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