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
证据,都可能证明
猥亵罪的构成。在司法实践中,要想证明猥亵事实存在的案件,必须满足以下几点:
1、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2、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或者满足
行为人或第二者的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3、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妇女儿童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4、客观要件: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妇女或儿童,或者
侮辱妇女所谓猥亵,是指以或满足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
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行为,不包括行为。但是对男童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有关
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