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
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2、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其性质完全不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
扶养义务。离婚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已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经济帮助只是从原来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而不是夫妻
抚养义务的延续。
3、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也不同于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前者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后者则是夫妻双方对
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
4、这种帮助是用来解决一方离婚时的生活困难,因而是临时的而不是长期的,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必要和可能两个方面。
如果已经离婚,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不施以援手也不会
触犯法律,但是从道德角度来讲,如果有能力,还是建议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