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
离婚理由,但是夫妻分居必须是满两年的才可以离婚,并且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
(一)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
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
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
2、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如果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也不能认定为已具备判决
离婚的条件。
(二)分居
满二年的计算
1、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
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
离婚诉讼(向人民
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2、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