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重婚而导致
婚姻无效的情形下,重婚的双方
当事人对
同居期间的财产的处理很可能损害重婚一方第一个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
为保护合法婚姻中重婚一方的第一个配偶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在处理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法律赋予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因重婚引发的
无效婚姻诉讼;
不仅有利于人
民法院查明重婚的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真实情况,亦有利于保护合法婚姻的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