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承包人
拖欠分包人
工程款的,分包方可以向总承包人
追讨工程款,如果总承包人不支付的,分包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
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