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
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这是行政主体对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项
行政赔偿争议所作的
行政裁决。
2、对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的裁决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
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如《
森林法》第14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
起诉。
3、对
侵权纠纷的裁决
这是指由于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当事人依法申请
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机关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如《
商标法》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38条所列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
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
侵权行为,
赔偿侵权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