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情势变更应当符合的条件:
1、合同已经成立;
2、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3、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