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
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原告提起人身
损害赔偿诉讼,应当提供
证据证明自己的
诉讼主张。根据不同的伤害程度和结果,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被告确系侵害人或承担
民事责任人的证据。
(2)证明侵害行为实施过程的证据,包括起因、时间、地点、导
致伤害的方式和方法等证据。
(3)证明损害结果的证据,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病历、
法医鉴定、转诊手续、
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
(4)证明因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的证据,包括
医疗费、就医
交通费、就医住宿费、补救性残疾用具费、
丧葬费等有关费用单据。
(5)证明确需的
护理费、营养费、
误工补助费、转院到外地就医期间生活补助费和依靠
受害人抚养的人及所需费用等证据。
(6)证明名誉、姓名、名称、肖像、荣誉等精神性人格权和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受到侵害造成
精神损害的证据,包括侵害人的侵害方式、侵害场合、损害程度和后果等证据。
(7)证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
人身损害的证据,包括产品销售者出具的发票、产品的名称、说明书、合格证书、损害后果等证据。
(8)证明医疗事故
赔偿或医疗差错赔偿的证据,包括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病历、用药处方等证据。
(9)证明交通事故赔偿的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
责任认定书、
伤残评定书等证据。
(10)能够证明造成伤害事实和后果或人民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二、下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高度危险作业致
人损害的案件。
(2)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
(3)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案件。
(4)饲养
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
(5)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致人损害的案件。
(6)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案件。
(7)
监护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雇主承担
赔偿责任的案件。
(8)有关法律规定由侵害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