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议保护现场并立即
报警解决。
2、《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
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
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
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
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
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
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
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
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
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