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伤休息期间
工资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期间单位
不发工资工伤职工在停工休假治伤期间,可以享受全勤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于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可能有区别,因此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与受伤上个月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一定吻合。但是,不管怎样,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都不得以各种理由停发或部分停发
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否则,其行为是
违法的。
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者
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其行为就属于法律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违法行为。此时,劳动者应据理力争,应当采取一定的策略,要求用人单位仍按月发放工资。劳动者在准备据理力争自己的工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