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工患病,
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
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
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
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
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
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
劳动关系,
办理退休、
退职手续,享受
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