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效力的认定:无效的婚姻有一方
重婚的;
结婚双方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效力待定一般是指
可撤销的婚姻,主要是指因
胁迫结婚或结婚时有
重大疾病未告知的情形。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
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