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接受被告人张三
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三同意,指派律师作为张三涉嫌
寻衅滋事罪一案的
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
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
首先,
犯罪动机上。
其次,犯罪起因上。
第三,犯罪对象上。
二、在
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
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
受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
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
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积极
赔偿受害人杨苏铁磊的
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是
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
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
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
刑罚目的。请求
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