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
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也就是说,在购房者迟延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如果购房者经过催告之后,在三个月内仍然没有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开发商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如果开发商没有向购房者发出催告,那么,作为出卖人必须要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否则,将会导致解除权的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