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存在婚后一方
出资买房的事实。任何婚后所购买的商品,物品,基金,股票及房产都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一方父母全款购买,且指定赠与其个人的,应视为一方的
个人财产。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