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分清
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分割
共同财产。
2.最高人民1993印发《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
4.离婚过错
赔偿方式分为两类:一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向无过错方多分财产,这是当前审判实践的做法;二是在
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或
共有财产不足以补偿的情况下,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作出补偿。
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
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
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6.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要说明的是此项请求权的行使要受到
诉讼时效的限制,即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两年后再向人民提讼则丧失
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