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开询问
当事人的
离婚意愿,以及对
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2、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十五条 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
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
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
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
结婚登记档案
复印件,婚姻
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
自愿离婚且对
子女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
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5、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