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和
羁押都属于强制性措施。
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
而羁押则是在人
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逮捕是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和符合
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为止。而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
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
刑事司法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