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
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三)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适用
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一)监视居住作为
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
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二)新《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
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