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有
婚姻无效或者是
撤销婚姻的情形,否则只能办理
离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一方以
胁迫为由撤销婚姻关系的,具有下列要件:
(1)有胁迫的故意,有胁迫行为的一方实施的行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产生恐惧;
(2)有胁迫的行为发生,如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
(3)胁迫行为存在
违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4)有受胁迫的一方因恐惧心理而产生和对方结婚的行为。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
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婚证、
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
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