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目前立法及司法实践认为:
离婚之诉是复合之诉,
子女抚养问题、
财产分割问题均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或者反请求均不构成反诉。通常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于
举证期限内提交的
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人
民法院会要求被告明确其请求,缴纳
诉讼费用之后,
合并审理。实际上,这些就是通常意义的反诉。
2、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