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部第72号令即《
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于交通事故未处理对方全责能年审吗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非常明确规定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的惟一条件是: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2、因此,按照这一规定,违法行为处理与否,与车辆安全年检完全是两码事,不能“捆绑”在一起,否则就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自然是站不住脚的。
3、《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国家的法律,属于上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以公安部令的形式颁布的,是部门规章,属于下位法,两者有抵触,下位法自然应该遵从上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