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需要
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另一方不知情,也没有此
担保债务也没有用于生活共同消费,所以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为正确审理涉及
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
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
主张权利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