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的
近亲属、单位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探视。
1、《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
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的规定,可以去探望。
2、被
处罚人的亲属、朋友在
拘留所提前预约,在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对执行拘留的被处罚人进行探视。
3、探视时,可以携带日常用品和食品(食品需要经拘留所值班民警检查),其他的东西一律不得携带给被处罚人。
4、
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
5、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
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
证人;
6、或者按规定交纳
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