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撤销权适用的不是
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依照《
民法典》规定,是一年。
2、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以,一方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另外,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
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
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