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
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
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由法院按照
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
违法者法律责任的
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
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4、
诉讼标的从其最简单的含义上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险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
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私益。
5、综上所诉,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以及 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的确定都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处理提供了很好的依据。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同时也处于新实施的诉讼,还需要很多细则加以完善,使之更有可操作性。在有民事公益诉讼发生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