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
批捕的决定,计算公式:30 7=37日。总的计算公式X(1~30日) 7日(批捕的时间)=8~37日。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2、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4、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