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救助: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
家庭成员,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这是对家庭暴力、虐待的受害人的一般救助方法。
2、家庭暴力是指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
暴力和虐待,往往是因为家庭中的一些琐事、小事产生的。家庭成员间的争吵打骂往往是在气头上,由于是一时的冲动所为。
3、在这种情形下,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做一些说服调解工作,让
当事人消消气,冷静下来,多考虑
纠纷的严重后果。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在不构成
犯罪的情况下,可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人民调解组织可具体负责此类行为的劝阻和调解工作,其具体工作范围、程序可依《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4、民事救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在
离婚诉讼中向施暴者要求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
精神损害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