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
民法院查明确实是
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
结婚证,宣告该
婚姻无效,解除
当事人之间的
同居关系,并对
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无效婚姻没有撤销的说法,一般都是通过法定程序解除无效婚姻。
2.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
法律效力,所以,无效
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
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
3.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4.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
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
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
5.申请
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
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