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有关规定,地区性、行业性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外地劳动力
纠纷调解委员会处理
劳动争议实现免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按规定实行收费。
1、
仲裁收费标准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收取
仲裁费。每案收费标准为300元。对需要进行特殊处理,如需要异地调查、作各类鉴定等的案件,按实际开支收费。
2、仲裁费承担 仲裁费由双方
当事人在收到
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时间内预缴。
申诉人
逾期不缴的,作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实际承担的仲裁费,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
案件处理结果进行确定。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
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
3、仲裁费缓、减、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
劳动者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经审批可以给予缓、减、免。申请预缴仲裁费缓缴或实际承担仲裁费减免的,劳动者当事人应在收费截止日之前(含当日)提供劳动者
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的低保或其他困难证明,及书面申请书,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批。
二、劳动
仲裁作为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
纠纷的有效司法手段,在
劳务纠纷诉讼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手段来进行调解,在
劳动仲裁开庭前,双方都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对相关事实和
证据进行认定并向
司法机关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