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指定管辖的案子是否要重新
立案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定管辖的案子不需要重新立案,而是重新计算
审理期限。
二、指定管辖适用的原则
1、以适用为例外的原则。检察机关以指定的方式确定具体案件的立案
管辖权,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形式,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在立案环节的扩张而导致指定管辖权的滥用,应对检察机关指定立案
管辖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坚持“不适用为常态、适用为例外”的原则。具体而言,
职务犯罪案件立案管辖权的确定,应效仿
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管辖的立法模式,立足于通过建立和完善立案管辖的
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等制度,制定一般原则性的适用规则。各级检察机关根据这些规则,就能够主动担负起具体案件的管辖职能。除此之外的案件,才能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而对于立案管辖权已经确定的职务犯罪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通过指定方式改变管辖时,应当审慎审查并严格控制数量。
2、一次指定到位的原则。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不易发现、隐蔽性强、干扰阻力大等特殊性,侦破案件的战机往往稍纵即逝,为防止因时过境迁、
证据流失等原因导致案件流产,就需要在案发后及时立案并展开侦查,短时间内迅速发现、收集和
固定证据。从这个意义上,指定立案管辖在程序设计和实际运行中应突出“以快制胜”的功能理念,尽量简化指定管辖的报请和审批手续、减少指定的环节和层级,提高指定立案管辖的时效性。对指定立案管辖的案件,应由上级检察机关直接指定给实际立案的下级检察机关受理,确保案件尽早进入
刑事追诉程序,避免因自上而下层层指定、重复指定而贻误战机或引发新的管辖权争议,这既是节省
诉讼司法资源的需要,也是最大限度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体现了指定立案管辖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功能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