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监护人丧失
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由自行协商或者法院指定其他有监护能力的
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在没有这些监护人的情况下,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但是要注意的是,在实务中,最后一项要达成是存在很大困难的,大多还是得靠亲戚朋友的接济。
2、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都有监护能力时,则应从监护人与
被监护人是否有
抚养关系,对被监护人是否更为有利因素考虑,由他们共同协商确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应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可以由一个人担任监护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