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根据
刑诉法第124条的规定,应自逮捕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按照刑诉法第126条在刑诉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依照
刑诉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对犯罪嫌疑人可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法第127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长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