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
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
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
机动车行驶证。对
无牌证、达到
报废标准、未投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3、综上所述,在
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一般交警会对涉事车辆进行暂扣,主要也是对
事故处理的一种考虑,同时也是有权利对驾驶员的驾驶证进行扣留的,当然这些行为也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可以的,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