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
债务,总公司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但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各地法院处理不尽统一。主要分一下几类:
1、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
2、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3、总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4、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法院审判中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人,总公司不参加
诉讼。但在执行过程中,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对方还可
申请执行总公司的财产。对此,《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明确的规定,“
被执行人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
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总之,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
诉讼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
分公司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