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八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2.在这里,对于“用工之日”的理解,学界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用工之日”系用工第一天,而
续签劳动合同之前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故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继而得出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结论。第二种意见认为: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在原
劳动合同到期前完成,不存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续签宽限期,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签订的即属于
违法,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3.目前对于深圳地区的司法实践,经过多次的探讨,最近达成共识,即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完成,不再给宽限期,否则就是违法。这就严格要求用人单位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