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
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
解除取保候审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
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2、被取保候审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
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
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
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3、在侦查或者
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
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
保证方式或
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