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轻伤应当24小时内公安局开具委托书,没有规定超过多长时间就不能做鉴定。
2、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委托书,告知
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3、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
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