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自逮捕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的侦查
羁押期可延长1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