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闺蜜的丈夫是泰国人,有一次说要回泰国出差,但是被发现他是回泰国和他前任在一起了,现在想离婚,请问涉外离婚国际私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涉外离婚国际私法冲突有以下几点: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 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第 23条 ) 2) 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 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民诉意见》第 13条 ) 3)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 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 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 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民 诉意见》 14) 4)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 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 院有权管辖。 5)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 6)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