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醉酒驾驶汽车,
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
缓刑:
(1)造成他人
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
机动车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
吊销、
暂扣、
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
无证驾驶汽车资格);
(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
情节严重的;
(7)在
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
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
起诉或者免于
刑事处罚。
2、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
不作为犯罪处理;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