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
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
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
债务;
4、退还
合伙人的
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
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法定
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