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为国家承担
赔偿责任的
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着相关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个人行为,国家当然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2、因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
伪造其他有罪
证据被
羁押或者被判处
刑罚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
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为损害的发生是由
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则依据过失相抵原则视双方在损害发生过程中过错程序分担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不应
国家赔偿的国家不负责
赔偿。应该指出的是,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下列行为仍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1)立法行为及抽象
行政行为;
(2)军事行为;
(3)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
(4)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
(5)
正当防卫;
(6)
紧急避险;
(7)
不可抗力;
(8)人
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
行政诉讼中错误的
强制措施、
保全措施及
执行措施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