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自首的认定是: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的直接领导人、负责人决定而
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其
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经集体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交代
单位犯罪事实的,也认定为单位
自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单位自首的,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视为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