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被
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
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
民法院专用介绍信,方可在看守所会见人犯。其父母不可以一起见。
2.法律依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
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
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
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