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下列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
管辖:
当事人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及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
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