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
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
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
缓刑:
(
1)多次实施的;
(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
3)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
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
5)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六条